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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自首与一般自首的区别 自首应该符合哪些条件

2021年7月19日  合肥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gzxszqls.com/

  宋,承德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雅润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特殊自首与一般自首的区别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首又分为特殊自首与一般自首,那么,特殊自首与一般自首的区别是什么呢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特殊自首与一般自首的区别是什么呢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我国现行刑法典对自首制度类型进行突破原有体系的重新划分,将分则所确立的自首制度定性为具有独立意义、全新的自首制度类型,是基于三类自首行为具有各自独有的、互不相容之内涵。特殊自首制度与总则所规定的自首制度在本质相同的基础上具有以下方面的不同内容:

  一、特殊自首与一般自首设置体系不同

  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仅规定于刑法典总则中,而特殊自首制度则是由刑法典分则所自行设立和规定的。

  二、特殊自首与一般自首效力范围不同

  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制度因规定于刑法总则而具有适用效力上的普遍性,从而适用于刑法分则和特别刑法所设置的一切罪种,而特殊自首却只适用法定化的特定罪种,目前仅限于受贿罪的三种外围犯罪;在对于上述三种特定罪行的适用上,虽然存在个别情况下适用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却是直接排除了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适用于此类犯罪的可能性。

  三、特殊自首与一般自首适用对象不同

  一般自首适用于人身自由未受到剥夺、存在投案条件的所有犯罪人;特殊自首仅适用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特殊自首则适用于犯有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的特定犯罪人。

  四、特殊自首与一般自首成立条件不同

  一般自首的成立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特殊自首的成立须以上述适用对象的犯罪人主动供述其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为条件;特殊自首的成立须以上述适用对象的三类犯罪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所犯的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为条件。

  五、特殊自首与一般自首处罚原则不同

  对于成立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的犯罪人,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成立特殊自首的犯罪人,刑法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或是免除处罚。即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别自首从宽处罚的程度一般要大于总则规定的自首。

  六、特殊自首与一般自首立法导向不同

  刑法总则所设立的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是针对所有犯罪和适用于所有犯罪人的;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殊自首制度,则是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而针对特定犯罪和特定犯罪人的,设立的目的在于鼓励实施从罪的犯罪人自首,借以打击性质和危害更为严重的相关主犯罪。当前限定为附属于受贿型犯罪的从属性犯罪,即上述三类特定的行贿和介绍贿赂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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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应该符合哪些条件

自首应该符合哪些条件呢对时间、方式和动机有怎样的要求呢那么在自首投案的时候,时机与及方式是怎样进行要求的呢

  自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审查:一是时间;二是方式和动机。

  自动投案的时间既可以是犯罪事实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察觉之后。关键在于犯罪分子须自动投案。犯罪分子自动投案说明其有认罪悔改,愿意接受惩处,从司法实践中看,将自首时间限制的太窄,不利于分化瓦解犯罪,争取犯罪分子走自首的道路。

  1.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动机。

  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自动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虽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伤病不能投案的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首先信电投案的等一切方式,总之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和出于何种动机都属于投案自首。至于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都不是自动投案。

  2、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这是自首的本质特征。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须是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的犯罪事实。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时,不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必须揭发同案犯的罪行。否则,不构成自首。如果犯罪人交待的是自己耳闻目睹的他人的罪行,是检举揭发,而不是自首。犯罪人如犯数罪的,投案时只交待了一罪,则可视为这一罪有自首情节。如果数罪中的一罪已被发觉,犯罪人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或被判决以后,又将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其他罪行供述出来,对其交待的部分罪行可以视为自首。犯罪分子如果只交待次要罪行,隐瞒主要罪行,或者以虚假情况,掩盖其真实罪行,都不能认定为自首。

  3、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

  犯罪人主动的听候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是衡量犯罪人是否悔改的重要表现之一。如果投案后,又逃脱司法机关对他采取的强制措施;或仅以电信方式交待罪行,久不归案的;或偷偷把赃物送到司法机关门口,不肯讲明身份;这些明显是不愿接受国家的制裁的表现,不能以自首论,只能视为悔罪的一般表现。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提出上诉,或更正和补充某些事实的都是允许的,可不能视为不接受审查和追诉。

  综上所述,符合上述之条件,才可以认定为自首,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只有这样认识自首才是完整的,系统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