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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逃逸又自首是不是定肇事逃逸 家人为其报案能认定为自首吗

2022年9月15日  合肥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gzxszqls.com/

  王超禹,合肥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雅润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车祸逃逸又自首是不是定肇事逃逸

江西分宜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卢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卢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1999年10月25日早上7时许,卢某某驾驶东风牌大货车从分宜杨桥煤矿装煤运往分宜县城,途经上分公路分宜境内58公桩+350米地段时,与被害人谭某驾驶的南方125型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谭某与乘坐摩托车的被害人涂某当场死亡,另外一名乘坐摩托车的被害人邹某受伤的严重后果。肇事后,被告人卢某某当即驾车逃离现场至宜春,并打电话告知其亲属发生了交通事故,委托其亲属处理肇事后的有关事宜。从此卢某某一直潜逃在外。案发后,被害人谭某、涂某的亲属、被害人邹某先后就本案民事赔偿向分宜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及连带带人分宜县**运输有限公司共赔偿两被害人的亲属及被害人邹某经济损失104300元,该款已全部赔偿到位。2008年4月,卢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分宜县公安局交通刑事警察大队认定,卢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卢某某又自愿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15000元,并得到被害方的真诚谅解,被害方向法庭提交了请求对卢某某从轻处罚的建议书。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伤亡的交通事故,并具有逃逸情节,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被告人卢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赔偿了被害方的全部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害人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从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角度出发,分宜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家人为其报案能认定为自首吗

明知家人已经报案而等候公安机关前来处理,能否认定为自首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因欠赌债,躲避至南京其业务关系人马某的经营场地,因见该处放置有麦芽糖浆,遂预谋盗窃归还赌债。后李某雇车将上述场地内41桶麦芽糖浆窃走,并运至安徽老家藏匿。事后李某的妻子潘某发现异常,在潘某的追问下,李某告知实情,潘某遂与亲属前往南京与被害人马某协商解决,在得知马某已经报案的情况下,又协助公安机关前往李某安徽老家实施抓捕。李某得知后,在其亲属家中等候公安机关前来处理。归案后李某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窃得的赃物全部追回。

对李某本人并未投案,明知家人已经报案而等候公安机关前来处理,能否认定为自首

李某具有自动投案的意思表示。判断是否成立自动投案,关键是看投案行为是否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最低要求也必须不违背本人的意志。本案中,李某在事发后,在家人的追问下,及时告知家人犯罪事实,在家人主动去南京找被害人马某协商解决时,李某并没有反对。此后,在得知家人协助公安机关前来抓捕自己后,李某在有机会逃跑的情况下,没有选择逃避,视为其具有投案的意志,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李某具有自动投案的实际行为。对自动投案而言,投案是核心行为。因此,认定自动投案,除了要出于本人的意志外,还必须有投案的行为。本案中,判断李某是否自动投案,不能机械地看其是否径直到司法机关投案。从其作案后的一系列行为分析,可以认定其存在投案行为。其自动投案性不仅体现在李某在作案后没有逃跑且坐等抓捕,而且体现在其数次主动表现了以实际行为将自己交由公安机关处理的意愿。在潘某追问其有无犯罪时,他及时交代了犯罪事实,其后潘某去南京与被害人协商解决并协助公安机关前来抓捕李某的过程中,李某明知这些行为的后果却没有反抗,应视为其默认了妻子潘某的举动,意愿将自己交由公安机关处理的态度。虽然李某的行为不是司法解释规定的典型的自动投案,但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送家人归案的情形,一般并非出于犯罪分子的主动,而是经家人、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可以视为其到案具有自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