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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述同种罪行也应成立余罪自首 自首和立功可减几年

2022年8月31日  合肥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gzxszqls.com/

  王超禹,合肥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雅润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供述同种罪行也应成立余罪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这里的“其他罪行”限制为不同种罪行。笔者认为,只要供述的是自己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也可成立余罪自首。

第一,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中“其他罪行”的定语是“还未掌握”,“其他罪行”是相对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而言,将其界定为不同种罪行是一种不当的限制解释。

第二,1997年刑法第六十七条较1979年刑法第六十三条而言,明确规定了自首的概念、成立条件、如何从宽处罚等,放宽了自首的成立条件。如果将“其他罪行”限制为不同种罪行,不符合立法放宽自首成立条件的本意。

第三,刑法规定放宽自首条件,是为了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及时、主动、全面交代余罪,节约诉讼资源特别是侦查资源。如果将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限制为不同种罪行,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就会有顾虑而不主动交代。

第四,余罪同种与否并不意味着社会危害性有何差别,也不能说明其人身危险性有何差别,如果仅仅根据犯罪分子主动交代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名的异同来确定是否成立余罪自首,并进行不同的量刑,这对主动交代罪行的犯罪分子有失公平。

自首和立功可减几年

自首和立功可减几年

自首量刑情节从宽幅度:

1、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幅度。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自首后一般都是从轻处罚了外加一个立功的情节已经很轻了,但是这些都不是最重要的,只要是的罪犯不再对社会造成不利影响不会再次犯罪的就可以了。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