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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的区别 律师如何在逮捕环节上行使有效辩护?

2020年8月29日  合肥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gzxszqls.com/

  宋,承德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雅润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的区别

  一、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的区别是什么


  对于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在行文时用;批准逮捕;。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时,行文中使用;决定逮捕;。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的办理程序有哪些


  1、批准逮捕的程序


  受理。检察机关对公安等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应指定专人审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证据等是否齐全,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审查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审查。审查后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见。


  作出决定。检察人员对提请批捕的案件审查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决定后制作或,送公安等侦查机关执行。


  对公安等侦查机关要求复议、复核的不批准逮捕案件,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2、决定逮捕的程序


  决定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作出逮捕决定。


  决定逮捕的程序与批准逮捕的程序基本相同。


  三、逮捕的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律师如何在逮捕环节上行使有效辩护?

  一、逮捕的严厉性和严重后果,要求辩护律师强化辩护职能


  逮捕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作为审前羁押制度,立法者设计的唯一合理目的仅在于保障诉讼活动的有效进行,即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以防止其逃避侦查和审判,防止其相互串供、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如无上述必要,应采用逮捕的替代措施。但逮捕实际所起的作用远远超过诉讼保障功能,体现在:


  1、对犯罪嫌疑人的威慑性,基于对已逮捕的人极少会判处非监禁刑的实践认知,逮捕决定会对涉嫌犯罪的人的心理造成;未审先判;的强烈震慑效果。


  2、剥夺人身自由以及必然带来的名誉受损、精神痛苦、家庭破裂等及财产损失,作为企业高管还会导致企业停滞甚至破产、工人失业等后果。


  逮捕具有如此严厉程度但错捕的风险也同时高发,原因在于逮捕的证据条件仅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不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远远低于之后起诉和审判的证据标准;案件尚处于侦查初期,无法把握其基本走向和全貌,侦查机关和批捕部门仅能根据现有的事实和证据作出经验判断。因此,针对这一项严重影响案件走向和犯罪嫌疑人人身又存在一定错误率的强制措施,辩护人理应加强辩护力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二、现行法律法规为律师在逮捕环节上辩护提供法律武器


  新刑诉法在赋予刑辩律师的辩护权中,律师参与逮捕环节具有时间节点上的全面性:


  1、逮捕前: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2、逮捕时: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3、逮捕后: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第九十五条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七条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第一百五十九条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2016年1月对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第九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刑事诉讼法及三机关相关解释的修改对逮捕和不捕条件进行了细化,规定了若干逮捕和逮捕的具体情形,为律师参与犯罪嫌疑人逮捕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了可操作性。


  三、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进行辩护


  对刑诉法第79条三款规定的逮捕情形,要严格对照,发现不符合的,要立即提出不逮捕的意见。


  第一,审查刑诉法第79条第1款;应当逮捕;,关键在于有无社会危险性的把握。


  社会危险性是犯罪嫌疑人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以及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社会危险性虽然仅仅是一种可能性,但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将其作为适用逮捕措施的一个必要条件,就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即要具有外在表现性以及可证明性。该条规定了五种应当逮捕的情形,2015年10月最高检、公安部对此进行了解释,细化为24种情形。


  第一项: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新的犯罪的;


  扬言实施新的犯罪的;


  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的;


  一年内曾因故意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


  其他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情形。




  第二项: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曾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