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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一起非法经营案件 如何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

2022年8月31日  合肥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gzxszqls.com/

 王超禹,合肥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雅润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立案监督一起非法经营案件

今年以来,黄陂区检察院认真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主动走访工商、国税、烟草等行政执法部门,与其建立信息通报和定期访查制度,以此拓宽立案监督的线索来源,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在立案监督工作中的作用。近日成功立案监督一起非法经营案件,非法运输、储存卷烟的王某某被黄陂区检察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


今年3至4月,黄陂区检察院干警在走访中发现了一起非法经营卷烟制品案件线索后,及时建议区烟草专卖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同时发出书面检察建议,建议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接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迅速开展行动,于4月7日,在武汉市硚口区汉口春天小区现场抓获王某某非法运输、储存红金龙等5个品种36条,价值7540元的卷烟;随后检查人员又在王位于武汉市硚口区汉口春天小区32栋14楼402室的住宅中,查获长白山等10个品牌的非法卷烟304条,价值64650元。经鉴定,其中48条硬黄鹤楼为真烟,其它卷烟为假冒伪劣香烟。其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王某某系湖北省大冶市人,现住武汉市硚口区汉口春天小区,曾于2003年因非法经营香烟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释放后,旧习不改,重操此业,2005年7月再次销售伪劣香烟,被武汉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30万元。


近日,非法运输、储存卷烟的王某某被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





如何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

  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案件没有依法立案,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的,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1、要加大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和撤案的监督力度,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机动侦查权。


  2、要完善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和范围,增加或者明确检察机关对立案机关的立案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的手段。


  3、要明确立案机关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的义务,追究不接受检察监督的立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完善立案监督体制是确保严格执法、准确执法、公平执法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因此,完善刑事立案监督的有效机制、拓宽刑事立案监督知情渠道以强化立案监督的效力就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对法律监督规定的较为原则和滞后,导致有些法律规定在现实中难以操作,特别是刑事立案监督方面常常是处于被动监督和监督效果不尽人意的状况,因此必须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完善立案监督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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