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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务犯罪能否减刑 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转型

2022年10月15日  合肥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gzxszqls.com/

  王超禹,合肥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雅润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公司职务犯罪能否减刑

  在公司工作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某些犯罪进行,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构成职务犯罪的,这个的损害利益主要的就是公司的利益,而且主要的就是涉及到金融方面的知识,对于这样的公司职务犯罪,是否可以申请减刑呢接下来就跟随一同来了解公司职务犯罪能否减刑。

  一、公司职务犯罪能否减刑

  针对刑期不同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八条从严掌握,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二十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二、职务犯罪能否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公司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哪些

  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国家机关;,是指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 ;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即国家干部。但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包括三方面内容:

  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公司、企业等单位中具有经营、管理职责,或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一些具有国有资产成分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当中,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有关国有单位为了行使对所参与的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而派驻的管理人员;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即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贵任。根据这一立法解释,以下;四种人;纳入了渎职犯罪的主体范围之内。

  一是法律授权规定某些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在某些领域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

  二是在机构改革中,有的地方将原来的一些国家机关调整为事业单位,但仍然保留某些行政管理的职能,如林业管理部门等。

  三是有些国家机关将自己行使的职权依法委托给一些组织行使,如烟草专卖、盐业管理部门等。四是实践中有的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了一部分国家机关以外的人员从事公务,如合同制民警、聘用人员等。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公司职务犯罪能否减刑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我国的法律对于哪些情况是可以减刑的作出了规定,对于公司职务犯罪,只要符合了相关的规定,满足了一定的条件,这样也是可以进行减刑的。这是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转型

  当前,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成为包括侦查在内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并重的价值取向。我国刑诉法严格规范了逮捕的条件和程序,完善了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权等各方面诉讼权利,构建了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非法证据排除、当事人诉讼权利救济程序等一系列新制度,这不仅打破了传统侦查过程的封闭性,加大了获取口供等言词证据和确保言词证据稳定性的难度,而且容易引发对证据合法性的质疑,进而影响对证据资格的评价、制约证据体系的证明力。

  但是,挑战往往伴随机遇。一方面,刑诉法在规制侦查权运行的同时,亦通过增设技术侦查等手段拓展和完善了职务犯罪侦查措施体系;另一方面,在提升反腐败法治化进程中,反腐机制不断健全,特别是职务犯罪发案规律因经济社会进入网络信息时代而呈现新的特点。笔者认为,应当把握发展机遇,积极探索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型,以信息为主导的职务犯罪动态侦查模式取代以口供为主导的职务犯罪静态侦查模式,有效应对新形势下的新挑战。

  职务犯罪动态侦查模式的基本内涵

  模式,就是解决某一类问题的方法论,是一种认识论意义上的确定思维方式。在此,可以从思维方式、概念体系等层面探析职务犯罪动态侦查模式的基本内涵。

  思维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