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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规定有哪些,移送管辖的适用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管辖异议和移送管辖的关系区别有什么?

2020年8月27日  合肥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gzxszqls.com/

 宋,承德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雅润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移送管辖规定有哪些,移送管辖的适用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移送管辖就是将无管辖权的案件送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这在实践中还是常发生的事,而且我国法律对移送管辖有相关的规定,所以,在下文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移送管辖规定有哪些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移送管辖规定有哪些

《行政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移送管辖的适用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依法确无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权,又可以防止拖延诉讼,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意见》的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实践中,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异议权,也可不必移送管辖,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继续审理。

三、什么是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移送管辖就其实质而言,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移送管辖都会出现在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中,所以移送管辖规定也只有这其中找到相应的规定,了解了移送管辖的相关知识,对以后通过起诉解决纠纷还是有很大的帮助。不过若遇到其他问题,建议来电咨询平台的专业律师。

管辖异议和移送管辖的关系区别有什么?

一、管辖异议和移送管辖的关系区别有什么

对于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从字面的意思来看,是没有区别的,都有将管辖权转移的意思,但是他们也有着本质的区别,移送管辖一般是移送案件,而管辖权转移则是将管辖权转移。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且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到诉讼中去,视为承认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权,不可再提出管辖权异议。

两者区别如下:

1、前提不同

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管辖权的转移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

2、对象不同

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管辖权的转移转移的是管辖权。

3、法院不同

移送管辖从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权的转移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到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4、级别不同

移送管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不排除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管辖权的转移上下级法院之间。

5、作用不同

移送管辖纠正错误;管辖权的转移对级别管辖进行补充和变通。

6、发生原因不同

移送管辖受理案件的法院无管辖权;管辖权的转移不便于该院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

二、移送管辖的条件有什么

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综上所述,在民事诉讼中,具备管辖权的法院才能审理案件,有时候会涉及管辖异议和移送管辖,两者有一定联系,都是引起了管辖转移,但是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管辖权异议由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而移送管辖不同,这是法院自身察觉不具备管辖权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