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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税务行政处罚的职能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哪些刑事案件?

2021年8月3日  合肥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gzxszqls.com/


宋,承德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雅润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什么是税务行政处罚的职能管辖?

职能管辖又称职务管辖,是指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同的行政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能对实施行政处罚所作的分工,职能管辖以对一特定事项拥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管辖为原则。税务行政处罚的职能管辖,简而言之,就是税务行政处罚由税务部门管辖同时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安机关、财政局等行政机关的管辖。

第5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14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第90条规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9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14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哪些刑事案件?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本条是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作了三处修改:一是删去第一项中关于;反革命案件;的规定。二是增加了;恐怖犯罪案件;的规定。三是删去;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有以下两类: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这里所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案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这类案件是指除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和恐怖活动案件以外,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事案件。


上述案件,都是性质比较严重、案情重大或者影响较大、处罚较重的刑事案件,在审理时需要更加慎重,确保办案质量,因此,刑事诉讼法列举这两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


本条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是指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