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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定罪与量刑 浅析索贿 认定

2020年9月2日  合肥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gzxszqls.com/

  宋,承德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雅润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宋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贪污罪的定罪与量刑

贪污罪的定罪与量刑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



贪污罪的定罪与量刑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本罪主体应是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贪污公共财产的,应以贪污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


此外,一般公民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


3、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应当根据数额大小及其他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此外,对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浅析索贿 认定

[内容摘要] 索贿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最严重和最多发的犯罪之一,是一种常见的贿赂犯罪形式,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侵犯了国家正常的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我国刑法也明文规定对索贿的从重处罚。司法实践




[内容摘要] 索贿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最严重和最多发的犯罪之一,是一种常见的贿赂犯罪形式,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侵犯了国家正常的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我国刑法也明文规定对索贿的从重处罚。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索贿,本文就此阐述了索贿的概念及特征、索贿是否包括收取和勒索、索贿是否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探讨了在索贿中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索贿、国家工作人员教唆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索贿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索取贿赂的行为的认定,以及索贿的既遂与未遂等问题,旨在准确认定和打击受贿罪,以加强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关键词]索贿 受贿 共犯 未遂


索贿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最严重和最多发的犯罪之一,现在司法认定上存在许多疑难问题,研究这种受贿行为,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和打击受贿罪,从而更好地配合反腐败斗争工作的开展。一、索贿的概念及特征索贿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一种表现形式,以索取的方式收受他人财物的,仍然属于受贿罪。索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或勒索并收受财物[1]。索要,是指行为人在进行职务活动时,向当事人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要求贿赂,但未使用要挟胁迫的方法;勒索,指使用要挟胁迫的方法,明示或者暗示如不送财物其事就不好办或者会有严重后果,迫使对方不得已给自己送财物[2]。索贿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主动性,即行为人是主动地要求他人给予自己财物,而不是被动地等待他人给予财物;二是索取性,即行为人总是以所掌握的职权为条件,乘人之危,向他人施加精神压力,迫使对方向其交付财物;三是交易性,即索贿者通过要挟迫使对方向自己给付财物,而以本人职权为某种行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为交换,表现为权钱交易的造意者、提起者[3]。索取贿赂和收受贿赂,虽然都是受贿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但两者犯罪手段相异,社会危害性也有所不同,无论是主观罪过还是客观危害,索取贿赂都要比收受贿赂严重,所以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有一种观点认为,索取贿赂仅指要求、索要与勒索贿赂,而不包括收取[4]。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顾名思义,索取不仅指索,还包含取,取即收受的意思。如果认为索取不包括收受,则难以区分这种犯罪形式的既遂与未遂。另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索取不包括勒索,因为这里的索与勒索是有所区别的,仅仅指要求[5]。这种见解亦不足取。首先,国家工作人员在他人有求于自己的职务行为之际勒索财物时,这种财物就是与其职务有关的、作为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的利益,其勒索行为同样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符合受贿罪的本质;其次,索要与勒索,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在他人有求于自己的职务行为时提出的非法要求,它们之间只有程度上的区别,没有本质差异;再者,如果认为对勒索财物的行为定敲诈勒索,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因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这表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勒索财物时,被勒索的人获得了不正当利益的,被勒索人构成行贿罪,反过来说,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勒索财物的,成立受贿罪;此外,勒索也是索取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索取贿赂包括勒索贿赂。从表面上看,索贿与敲诈勒索比较相似,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时,在犯罪的定性问题上容易产生纠纷,区别两者的关键则是看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现实中,索贿作为受贿的一种方式,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乘他人要求自己通过执行或不执行职务行为为其谋取利益,主动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要求对方提供财物;乘他人要求自己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其谋取利益,主动向他人要求财物,并且明示或暗示,不送财物就会不帮忙;凭借本人的职权对他人利益直接制约关系,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并且明示或者暗示,如果满足其要求,可以利用职权为其谋取利益,否则,将利用职权给他人制造麻烦或使其遭受某种损失;凭借本人的职权对他人利益的直接制约关系,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但并未明示或暗示将要利用职务为对方谋取利益,也未明示或者暗示如遭拒绝将要利用职权给对方造成损失。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从法条字面上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两者之间是一种选择关系,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两种表现方式,二者均可构成受贿罪。因此,司法实践中索贿只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成立受贿罪,而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是符合立法原意的。同时进一步的理由还有如下四点:一、索贿的本质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本人谋取私利,索贿行为本身恰恰反映了这一特点,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即使不为他人谋取利益,也是为本人谋取私利,因而成立受贿罪。何况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