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刑事辩护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文书

非法经营罪刑事上诉状范文 刑事案件辩护意见的内容有哪些?

2022年9月30日  合肥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gzxszqls.com/

  王超禹,合肥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雅润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非法经营罪刑事上诉状范文



对于非法经营犯罪的案件,在经过了一审法院的审理之后,可能出现被告人对判决、裁定不服的情况,当然此时检察院也是有可能认为量刑不合理,于是被告人就会提起上诉,而检察院也会进行抗诉。在被告人上诉的时候需要书写上诉状,那么非法经营罪刑事上诉状是怎么写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非法经营罪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王xx 男 1981年9月13日出生于上海市 汉族 中专文化 无业,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华山路1925弄xx号,暂住 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69弄1号xxx室。


我于2012年12月 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案号徐刑初字第872号。该判决书认定我非法经营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我不服该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对我的案件进行改判即使有罪也有从轻减轻法定情节,请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部分无罪:本案是无罪的,被告人协助其他被告人、信用卡持卡人、购物人完成正常的商品交易行为并且有商家及银行的参与,是正当交易行为,而不是犯罪者。具体根据理由如下:


一、起诉书对被告人利用pos套现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指控,没有事实根据,而公诉人向法庭提供的几十本上万页的证据材料,恰恰是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经营者利用pos机为信用卡持卡人套现,在客观上必须具有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事实。而公诉人提供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和所有结算资料证明,被告人接受张国华使用pos机收取的持卡人支付给公司的货款,都是真实的。且易迅公司接受持卡人支付的货款后,并没有向持卡人退款。


其次、利用pos机套现构成犯罪是发生在持有pos机经营者和持卡人之间,否则无法实现套现。套取的现金是银行的资金,即是无即套了谁的“现”即是无生有的违法行为,不是本案的真实交易开情况下的行为。如果套取的私人现金,就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而是诈骗罪,而本案是自愿的。本案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证明,持卡人获取的现金,并非是pos机经营者虚构交易退回的现金,而是购货方偿还给的货款。并且是各方自愿的。


再次、公诉人提供的购货方与持卡人之间、供货方易迅公司与持卡人之间不存在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言辞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虚构交易的证据。因为,按照我国信用卡使用规定,用信用卡支付方式的货款,只要是真实的,就是合法的,不求必须存在合同关系。


二、起诉书对被告人利用pos机参与套现1900万元,而本人实得3万元并且已退脏即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指控,是适用法律错误。


所谓利用pos机套现是指,需要资金的持卡人持自己的信用卡,在拥有pos机的经营者处虚构交易情况并进行刷卡,在刷卡后,pos机经营者将刷卡的金额以现金的形式返还给持卡人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19号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利用pos机套现构成犯罪,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二pos机经营者与持卡人之间必须存有虚构交易或现金退货,为持卡人返还刷出现金;三是套取现金的数额及给银行造成的损害达到法定数额。


本案货款是真实的,持卡人用信用卡为收货方支付真实的货款,并没有违反国家关于信用卡使用和pos机使用的规定。


三、本案被告人等人实施的所谓“套现”,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应是受到行政处罚行为而非刑事指控。pos机套现实质上是一种欺骗银行的行为,犯罪嫌疑人擅自将信用卡的消费信贷功能改变为现金贷款,pos机的持有者在没有任何交易成本的情况下,从持卡人划入的资金中抽取高额的手续费,然而被告人“实施的所谓的套现”,扰乱市场秩序,最多应是受到行政处罚行为而非刑事指控。本案当事人承认有违法:但违法性是应受行政处罚的。是违反行政管理。违法性未达到刑事程度。本案是在真实交易下的架接不是被告人或其他被告人制造的虚假交易。是卡的交易。我的当事人于行为的主观方面不认为是犯罪。也不知是犯罪下所为,作为一个公民对于自己的行为无法预期,这是中国法治的悲哀。


四、被告人与张国华等利用易迅公司的pos机为公司收取货款的行为是法律人单位职务行为的延续,在易迅公司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追究的刑事,没有法律依据。


易迅公司对多名持卡人用信用卡为一个购货方支付货款的做法是被告公司允许和接受了交易结果,作为公司的行为后果应承担。如果说,利用pos机套现是执行公司职务并构成犯罪,那么,公司难逃刑事追究。按照刑法规定,追究的刑事,必须建立在公司犯罪的前提下,以追究人的形式出现。可是,本案易迅公司没有构成犯罪,而对执行公司职务追究刑事,这是公司的意志,而非个人意志,违背了刑法规定。


五、无被害人:本案被告人无侵害他人的利益,各方均系自愿行为,无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犯罪构成四要件: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而本案无直接被害人。各方均是自愿的,不是被告人及其他被告人强加的。何谈社会危害性。无危害、无损失。本案是选择性执法:无直接被害人。公诉人讲潜在危害社会经济秩序,今天不是普法教育,而是犯罪认定,要讲犯罪的构成,需要证据确凿,不能主观归罪。上述任何一个条件缺少,都不能构成犯罪,是一系列要件有机统一的缺一不可的整体。


六、刑法中专业的金融犯罪章节中,也没有规定被告人这种行为是犯罪。专业的商业银行法,也没有规定这种行为是犯罪。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原则,就不是犯罪。


七、如是犯罪,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不清。本案有单位犯罪之嫌,犯罪事实不清,需要从新侦查。


商家 下家套现者也都是犯罪并是共同犯罪,有共同的故意!商家是主要渊头,没有商家,也没有张国华,没有张国华,就没有被告人的参与。整个案件是商家也是犯罪,套现人也是犯罪的,而整个案件现是没有商家和套现者的,中介的被告人是不能单独成完成犯罪的,需要其他主体到场。


八、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经营罪之“堵截构成要件” 是先列举非法经营行为的两种明确方式之后,次以“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概括罗列未尽的非法经营行为方式。国家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不能明确。非法经营罪成了口袋罪:罪刑法定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司法解释不能确定犯罪,不能扩张司法权,不能扩张人罪。


非法经营作为一个取消投机倒把罪后的新罪,涵盖面广泛,援引频率高,非法经营罪是口袋罪。


九、当前中国的违法犯罪是贪污和诈骗罪,贪污上亿、上百亿甚至更多;诈骗电话打入了每个人的家里,每个人的手机里。严重程度可想而知。这是应依法追究和追究的重点。


而本案被告人等均为无工作,无职业有疾病,无住房、租房的人当事人犯罪活动。应不予追究,少追究,从轻追究,况本案诸多问题,应不予追究。


美国的陪审员制度一定是裁定本案无罪,美国辛普森案能因程序性问题导致案件定罪不成立,中国能因王xx实体犯罪构成问题导致案件定罪不予成立,这是本辩护人希望的,也是民众所希望的,美国的陪审员制度有罪而不定罪是因为民众原谅了,希望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原谅被告人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十、本案的产生是货主就是百脑汇、汇嘉大厦的商家,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所为,产生了套现。现国家税收是17个点左右。而商家是7个左右点,甚至更低,商家的利益没有最大化,需要套现实现一些利益,如套现他们是1%个点,还有的商家转让发票,无论是增值发票,还是普通发票。也是为了1个点的利益。具有违法性。但是国家拿了大头高税。商家的经营成本巨大,有房租,有人员费,有进货成本,有税收,有其他各种费用,所剩无几。违法所为,是不当,但也是不得已,请法庭考虑违法环境即法律制度造成的。


十一、“情节严重”构罪标准界定不明引发的问题。


情节是对行为违法犯罪危害程度综合评价的依据,“情节严重”是非法经营罪的必要条件,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实践中,尽管有大量司法解释规定不同经营行为的构罪标准,但由于现有司法解释规定不周严,仍存在对何种程度属刑法意义上的情节严重规定不明的情况。


“严重”不构成,当事人只有三万元所得。特别严重,没有规定,只有三万。3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