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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辩护意见 刑事辩护有哪些内容

2022年8月31日  合肥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gzxszqls.com/

  王超禹,合肥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雅润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审查起诉辩护意见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书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我受×××之弟×××的委托和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合同诈骗案中依法担任×××的辩护人。现依据法律和侦查机关查明的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是由借款合同引发的涉嫌犯罪,侦查机关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实属罪名错误,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首先,在合同诈骗中应先有合同存在,后是行为人利用该合同实施虚构事实或是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行为,而本案则是犯罪嫌疑人×××先拿到借款后再补签借款合同,后又再提供了三份虚假材料;其次,嫌疑人没有采用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所规定的种种诈骗方法和手段;最后,本案的起因源于民间借贷纠纷,是由于嫌疑人到期不能归还其借来的高息贷款而引发。综上,本辩护人认为,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为诈骗罪,非合同诈骗罪。

二、认定嫌疑人有罪的证据所载的事实是存在的,非嫌疑人的虚构

本案嫌疑人所涉犯罪的主要证据是其向王-波提供的三份假材料。第一份所载的嫌疑人借款的理由是存在的,尽管没有具体实施。嫌疑人是出于承接光大银行计算机房工程改造项目的需要向王-波借款的,在借款之前嫌疑人已经自行完成了该项目签约前的论证工作,且已经向光大银行提交了该改造工程的书面材料,非嫌疑人为了达到借款之目的而任意捏造的事实;第二份三亚市木材公司职工安置房项目也是嫌疑人曾经与该公司磋商过的项目,且初步达成了口头协议,只要相关条件具备该公司就由嫌疑人来进行施工;第三份假材料所涉及的人员曾少省为三亚市木材公司负责人,与嫌疑人熟知。

三、嫌疑人对于从王-波那里借来的XX万元现金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理由如下:

1.嫌疑人是一位经营实业的商人,也是一位电脑及计算机网络工程安装方面的专业人士,不仅在海口市,也在三亚承接了不少有关计算机应用方面的工程项目,如:海南工商银行计算机机房安装项目、中国**公司海南分公司视频会议系统、光大银行海口分行与三亚支行视频会议系统及该行海口分行计算机供电系统等等。因此,嫌疑人并非那种不务正业、游手好闲之人,他借款的目的是为自有公司业务的发展,非用于挥霍。

2.嫌疑人在向王-波借第三笔款时,是以自有公司的财产作抵押的,非虚构的财产,只是这些财产因没有履行法定的担保手续而无效而已,但这丝毫不影响对于嫌疑人非占有合同借款的认定。

3.嫌疑人先后共计向王-波借了三次款,分别为:XX万、XX万、XX万,共计XX万。第一笔款没有写下书面借据,仅凭信用担保,第二次及第三次均是先拿到款后,再补签借据及借款合同;第一笔借款15万元于2009年元月上旬初还给了王-波,在计划如何归还第二及第三笔借款之际,借款中介人曲小舰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本辩护人发表的上述辩护意见望贵院能给予充分的考虑。谢谢!

辩护律师:XX

XX年XX月XX日

刑事辩护有哪些内容

第一、辩护权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础、最核心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一般包含:

陈述权。当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给予其陈述和辩解的机会。

诘问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

调查证据申请权。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申请法院传唤证人、鉴定人还有权请求与其他被告对质。

辩论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就证据的证明力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

选任辩护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任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

救济权。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权获得救济。

回避申请权。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员不回避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赋予被告人回避申请权,以资补救。

第二、辩护的种类和方式刑事辩护一般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所谓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进行的辩护。这种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自行辩护是十分有效并被频繁使用的辩护方式。委托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由他人为自己作辩护。这里的他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委托辩护相对于自行辩护而言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因此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中最为主要的一种辩护方式。指定辩护是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的,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第三、辩护人及辩护人的范围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权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以外,还可以由其他人协助行使,即辩护人行使。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辩护人制度的设立弥补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能力的缺陷;弥补了国家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的不足;促进了诉讼公正的实现,并在社会中发挥着示范功能,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在中国辩护人的范围较广泛: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都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除外。

第四、辩护人的辩护人应该承担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

第五、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为保证辩护人能充分执行辩护职能,履行辩护职责,法律赋予辩护人一系列诉讼权利。主要包括:独立辩护权、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司法文书获取权、获得通知权、质询权、辩论权、控告权、拒绝权及其他权利。辩护人在享有上诉诉讼权利的同时需要承担下列诉讼义务:恪守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保密义务;正当执业的义务;遵守法庭规则的义务;律师的法律援助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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