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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的概念是什么 协助组织卖淫罪无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2021年8月18日  合肥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gzxszqls.com/

  宋,承德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雅润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的概念是什么



  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通常都会听取与案件相关的证人证词。证人证词简单来说就是证人根据所见所闻关于案件事实的客观性陈述,是证据链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一、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的概念是什么


1、控诉证据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或者是能够从重或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处罚的证据。


控诉证据又称有罪证据,辩护证据的对称。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被告人有罪或罪重的证据,是控诉被告人有罪和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在中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在对被告人提起有罪控诉时,须依法收集、提出控诉证据。必要时,审判机关也应主动收集。


2、辩护证据又称无罪证据、防御证据,控诉证据的对称。能够否定犯罪事实,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免罪责的证据。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反驳控诉和法院制作无罪判决或减免刑罚的依据。在中国,不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提出辩护证据,而且,为了防止司法人员主观片面、偏听偏信,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司法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二、辩护人的范围是怎样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律师;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大家应该知道的,人民检察院不能无缘无故的去控诉任何法人或自然人有罪,在控诉之前必定先要收集能够被定罪的证据才行,同样的道理,辩护人在进行辩护的时候总不能全部都是空口无凭的,控辩双方所收集的证据都必须要符合法律制度的要求才能被采纳。






协助组织卖淫罪无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一、协助组织卖淫罪无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协助组织卖淫罪无罪辩护应该如下书写,依法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担任**的辩护人,并出席今天的庭审诉讼活动。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犯协助组织卖淫罪没有异议,现就**依法存在的酌定从轻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理由如下:


被告人**主观恶性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在本案三名被告人中,**的年龄最小。被告人**只身从**来到*市打工,因为年龄小,涉世不深对社会的认知程度显然低于其他二名被告人。被告人**来**打工只有几个月,事先并不知道浴池里面有色情服务,如果事先就知道,他也不可能到这种地方去上班。根据**本人在20**年*月**日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中也能够证实这一事实:我于200*年**月份来到**浴池打工,开始是做杂务,后来一个男的让我管客人包房这方面。因此,从社会公共利益来说,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是从被告人本身来说,他自己也也是一名受害人,他已经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被告人只有小学文化,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他意识到自己行为可能违法,但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在这样错误的认知下,**才最终走上了今天的犯罪道路。如果在其主观上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绝不会继续在**浴池工作下去。在我们会见**时,他对自己的行为深表悔恨。就被告人本身来说,他的主观恶性不大,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 被告人王**在协助组织卖淫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没有参与协助组织卖淫的预谋,也没有与其他被告人存在明显的意思联络,更加没有参与协助组织卖淫的主观愿望,他只是按照老板的交待负责给**带来的客人开门,然后喊小姐进包房。完全是在浴池老板安排好的程序下按照老板的意思工作,而且至案发还没有领到工资,更没有通过犯罪获取任何的经济利益。而且根据**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因为之前我不想干了,所以涨了钱。可见**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违法时,已经有过脱离违法工作的主观意愿,但在生活的压力之下,为了继续在*市工作,才违心地继续在**浴池打工,因此**在本案中起到的作用相对较小。


在现实生活当中,对于很多的犯罪行为,并不是说经过检察院的检查,起诉之后就一定会被定罪,具体的还需要看一些证据和事实方面的认定,所以辩护人的辩护词也非常的关键,必须要将无罪的构成要件说明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