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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破坏家庭婚姻罪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认罪认罚罚款标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0年11月3日  合肥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gzxszqls.com/

  宋,承德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雅润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宋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小三破坏家庭婚姻罪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小三一直都是破坏婚姻的一个重要的名称,意思是某一群插手别人婚姻并且破坏了他人婚姻的人。许多人都对小三的出现表示了反对并且询问国家有没有相关的法律对小三进行一个惩戒。需要知道的是,小三在大部分情况都不需要承担法律的。


首先,我国的婚姻法中明确指出了小三在破坏了他人家庭的时候并不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只要小三在插足他人婚姻的情况下保持单身,换言之只要小三在破坏他人婚姻的过程中自己是没有结婚的,小三并不需要为自己的做法承担法律的惩罚。但是根据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种行为是很明显的不负,是要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道德谴责的。


其次,在小三破坏他人婚姻的时候,只要小三没有对被破坏的家庭造成直接的财产或者对被破坏家庭任何成员造成任何的人身伤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小三无需担心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如果小三在插入他人婚姻的时候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


换句话说当小三与新的勾引对象结婚并且没有和自己的之前的丈夫做正规的离婚程序的时候,小三是不可以拥有两本结婚证,不可以同时拥有两位对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如果有人在明知自己有伴侣的情况下还去勾搭并且与另外一个对象成婚,婚姻无效并且小三是需要承担一个两年一下的罪罚,并且要对被害人进行一定的物质赔偿。还有一种情况是小三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当小三再介入他人婚姻的时候,对家庭的任何成员造成了直接或者间接的人身伤害,或者对家庭造成了直接的财产损失,这个时候小三不仅需要承担相对应的并且赔偿相应的金额,更重要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小三需要根据具体损害情况进行一个三年以上的惩罚。


另外,如果小三的对象为军人,那么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军人是一群非常特殊的群体,他们为了保卫我们的国家无私奉献,很多时候都无法与自己的伴侣在一起,在这个时候,为了保证军人婚姻的幸福,法律对小三插手军人婚姻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新婚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小三勾引军人并破坏军人家庭将会承担一个最高三年的法律并且无效,军人伴侣,也就是小三勾引的对象也将会承担一个两年的刑事。但是另外一方面,如果小三勾引的是军人,那么军人也要会受到相应的军队处分,但是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小三是婚姻一个非常麻烦的东西,要想停止小三的出现,重要的应该是思考如何保持婚姻的关系并且对婚姻保持良好的关系。









认罪认罚罚款标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对认罪认罚的这一制度本身正式开始实施的时间也不长,但是我国绝大多数的普通民众都曲解了国家的认罪认罚制度。甚至有人觉得自己认罪认罚,那法庭到时候判决罚款这种附加刑的时候肯定也能减轻或者是直接省去罚款的。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认罪认罚罚款标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认罪认罚罚款标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为确保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第三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强化监督制约,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确保司法公正。


第四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结合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坚持罪责刑相适应,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当承担的刑事相适应。


坚持证据裁判,依照法律规定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


第五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看守所实际工作需要,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及时安排值班律师等形式提供法律帮助。人民法院、看守所应当为值班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工作场所和必要办公设施,简化会见程序,保障值班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符合应当通知辩护条件的,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对于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第七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


第八条 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记录在案并附卷。


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工作人员或辩护人、值班律师表示愿意认罪认罚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办案单位。


对拟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在起诉意见中写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情况。


第九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需要撤销案件的,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层报公安部,由公安部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十条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就下列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附卷:


指控的罪名及适用的法律条款;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认罪认罚后案件审查适用的程序;


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提出量刑建议,并同时移送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包括主刑、附加刑,并明确刑罚执行方式。可以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财产刑的,一般应当提出确定的数额。


第十二条 对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