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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伪造证据的认定

2020年11月1日  合肥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gzxszqls.com/

 宋,承德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雅润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根据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 ;第九十九条,以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五条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调解自然有它的流程所在,调解人也需要按照其程序来进行有关事项的调解。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程序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伪造证据的认定

  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又触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从重处罚。


  本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而后者为特殊主体,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才能构成其罪。


  帮助的对象不同。本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中的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也包括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而后者的当事人,则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毁灭、伪造的证据范围不同。本罪证据既可以是刑事诉讼证据,也可以是民事、经济及行政诉讼证据;而后者则仅限于刑事诉讼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


  对情节的要求不同。本罪必须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而后者则无这一要求。


  发生的时间不同。本罪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又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还可以发生在上述诉讼前;而后者则仅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在刑事诉讼前,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构成犯罪的,仍要以本罪治罪科刑,而不是构成后罪。


  所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也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而后者则所侵害的仅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通过学习了带来的这一篇文章,我们了解到,刑事自诉案件中伪造证据怎么处理不仅是原告当事人不能够伪造证据,司法人员更加不能够伪造,这是属于牵连犯罪,同样的需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以上就是的总结,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