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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的管辖范围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权纠纷管辖部门是哪个?

2020年8月3日  合肥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gzxszqls.com/

  宋,承德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雅润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益诉讼的管辖范围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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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公益诉讼仍是民事司法中的新生事物,处于萌芽时期。许多人们都不理解公益诉讼是什么意思,它包括哪些内容,在生活中那些事情属于公益诉讼的管辖。由于许多人对相关知识不了解,导致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下面给您解释一下公益诉讼到底是什么

一、公益诉讼管辖范围

最高法院发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此外,该司法解释称,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和解、调解,但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二、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院、公民及社会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形式在中国目前还未被立法者所承认,但通过对西方法治国家行政公诉制度的考察和法理思考可知,在中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理论之基础,现实之需要,也是国际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法律特征

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但古罗马法亦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且如果原告为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选择适宜的人作为原告。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原告在胜诉后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

根据公益诉讼的管辖相关的知识,给您总结了,公益诉讼是维护公共的利益,他并不是特定的某个人。觉得它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理念在我国建立和完善公益诉讼不仅非常必要,而且具备相当的可行性。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泰州律师。

土地使用权纠纷管辖部门是哪个?

一、土地使用权纠纷管辖部门是哪个

如果是土地经营权的权属发生纠纷,管辖部门为国土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有管辖权的法院。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先行由县级国土部门调查、调解,如果能协商解决是最佳的解决办法,可以解决定纠纷,节省人财物力,协商不成的,由县级政府进行裁决。往往一个案件由于历史原因解决难度较大,如果对政府的裁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间成本会更大。

如果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管辖部门为乡政府、仲裁机构、有管辖权的法院。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这是协商解决的最佳办法,往往发生纠纷不会是一方的过错,需要各让一步,才能解决,如果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土地使用权纠纷的类型有哪些

1、土改、合作化时留下来的土地权属未定,地界无明显的标志或土地证上规定得不够明确。

2、公社化时期体制调整,新划地界不清或调整不合理,协议书订得不明确。

3、因过去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变动的土地。

4、因历年集体搞水利建设、平整土地造成地界变更,土地原有状况或新队之间归并,原有田界铲除,无原始记载,现在恢复乡村原建制无历史依据可查考的土地。

5、因移民开荒,侵占他队的荒山、荒坡、荒地和原权属不清的公共土地。

6、因其他各种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土地瓜葛问题。

7、因土地的征用、承包等引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而产生的权属争议等。

8、乡镇集体企业建设用地,由于过去没有具体规定,需要重新给予核定。

综上所述,引发土地使用权纠纷的情况很多,处理这类纠纷,应该先协商解决,这样最节约时间和精力。有权管辖土地使用权的部门是国土局、县级政府及当地法院等。如果是农村居民之间发生土地使用权纠纷,乡镇政府也有权利处理这种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