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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某大学副校长李某受贿案 拥有巨额来源不明财产也犯罪吗?

2021年8月3日  合肥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gzxszqls.com/

 宋,承德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雅润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西北某大学副校长李某受贿案

⑴ 案情介绍 李某,男,1947年出生,大学文化程度,捕前系西北某大学副校长,主管学校基建工作。李某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李某在担任学校副校长,主管基建工作期间,先后收受郭某、吴某、李某和薛某贿赂款共计14万元。 主要案情如下:2001年8月底,D



  ⑴ 案情介绍


  李某,男,1947年出生,大学文化程度,捕前系西北某大学副校长,主管学校基建工作。李某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李某在担任学校副校长,主管基建工作期间,先后收受郭某、吴某、李某和薛某贿赂款共计14万元。


  主要案情如下:2001年8月底,D建筑工程公司第六项目部经理郭某,党支部书记杨某为了感谢李某的帮助,并希望在该校继续承揽到基建工程,商定送给李某2万元。同月某日晚,郭、杨两人来到李某所在的大学招待所,由郭某到该招待所1号平房李某临时休息室将2万元送给李某。在此过程中,郭某先装模作样地汇报了该校4号教学楼大修的情况,然后感谢李某在工程方面给予他的关照,最后走时方才拿出一个信封,说是一点心意。李某明白信封里装的是钱,开始还假意推辞一番,后来郭某放下钱就跑了。李某当时想,自己在郭某的工程队拿到教学楼工程中起了一些作用,他对自己表示感谢,送钱应是情理之中的事,于是就心安理得地把钱收了下来。后来,李某又对郭某给予了;关照;,在该大学2号楼的招标中,李某给郭某所在的项目部打了满分,对其最终中标起了很大作用。2002年中秋节前一天晚上,郭某又找到李某家,去了之后先是感谢李某在工程上帮忙,之后说他目前没有活干,以后学校有啥小活要支持支持。李某当即拍胸脯表示可以考虑。;懂事;的郭某临走时拿出一个大信封说是一点心意,李某照例推辞一番,郭某把钱扔在沙发上跑了。郭某走后李某一数是3万元,他想这事郭某肯定不会说出去,对方还有求于他,想揽工程,说出去对他也没好处,就把钱收了起来。同年10月,基建处向李某汇报,想把一段500米左右的路面工程让郭某的工程队干,李某当即表示同意。


  2002年1月底的一天下午,李某在学校招待所休息,A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第五项目部经理吴某提着一个纸袋子来到李某的住处,说买了点东西来看看李某,但吴进房后连坐都没坐,放下东西就走了。李某当时明白吴某是为工程而来,想跟他联络感情。后李某发现袋子里有报纸包的东西,打开一看是5万元现金,便马上将5万元放到旅行箱里。过了一两天,李某试探性地给吴某打了一个电话,让他把;东西;拿走。吴答应了,可始终没来拿钱。于是李某心安了,他知道吴某虽然答应了,但实际上不想来拿,因为吴某在工程上有求于他,从此就再也没给吴某说退钱的话。受人钱财,为人办事,李某后来就在工程上也给吴某了一些;关照;,比如学校机电学院实验室工程,李某同意基建处提出的包括吴某在内的企业入围方案,并在招标打信誉分时,给吴某打了满分10分。最终吴某所在项目部在该校机电学院实验室工程招投标中入围,并最终承揽到该项工程。







⑴ 案情介绍 李某,男,1947年出生,大学文化程度,捕前系西北某大学副校长,主管学校基建工作。李某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李某在担任学校副校长,主管基建工作期间,先后收受郭某、吴某、李某和薛某贿赂款共计14万元。 主要案情如下:2001年8月底,D




  2002年春节前一天晚上,F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第二项目部李经理来到李某家,提着一个纸袋子,称感谢李某在工程上的支持,快过年了,来拜个年,一定要多照顾他。李某当时心里明白李经理肯定听说李某对其工程颇有微词,特地来联络感情。李经理走后,李某打开袋子发现除了烟酒外,还有2万元现金,于是就把钱放到了旅行箱里。李某觉得两个人之间的事,神不知鬼不觉。等有机会再帮他弄些工程就行了,后来就把这2万元现金存起来了。李某送钱之后果然得到回报,存2002年该校中心区变电所、附中教学楼改造工程中,李某都没有进行招标,直接把工程安排给了李经理所在的公司承揽。









拥有巨额来源不明财产也犯罪吗?

[案情介绍] 刘兵原系某县化肥总厂销售处副处长,1968年3月至1971年在柳州军区服役,1971年底至1986年11月在某县武装部服役,历任参谋长、军械科长、后勤科长。1986年转业到了某县化肥厂工作。初到化肥厂,刘兵即任行政处副科长。从1986年11月至1988年底,刘


[案情介绍]


  刘兵原系某县化肥总厂销售处副处长,1968年3月至1971年在柳州军区服役,1971年底至1986年11月在某县武装部服役,历任参谋长、军械科长、后勤科长。1986年转业到了某县化肥厂工作。初到化肥厂,刘兵即任行政处副科长。从1986年11月至1988年底,刘兵一直担任行政处副科长。自1989年元月起任销售处副处长,1993年5月兼任供销总公司产品销售公司副经理。


  刘兵之妻唐某与刘在同一化肥总厂工作,是一名质检处的工作人员。刘兵因受贿被查,检察机关对刘某的财产收支状况进行了清查鉴定。在清查鉴定中,检察机关发现,刘兵现有财产除金额为81.4万多元人民币存单外,还有折价金额为3.4万多元人民币的其他财产,两项合计为84.8万多元人民币。刘兵及其妻子唐某自1986年1月至1995年11,月的合法财产收入为11.7万多元,实际生活支出的财产为16万多元,收支相抵,超支4.2万多元。在这些财产中,有23.7万多元属受贿所得,2.51万元属非法所得,接受送礼4000元,三项共计历。6万多元。此外还有62.5万多元刘兵个能说明其来源的财产,刘妻也不能提供证据来证明这笔巨额财产的合法性。


  1996年10月,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刘兵犯有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个明罪。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刘兵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巨额贿赂,构成受贿罪。另外,刘兵有62.5万多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律分析]


  刘兵犯受贿罪不言而喻,但其为何还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呢难道钱多也犯法吗所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3行为人的财产或者支出必须是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数额巨大; 司法机关不能查明行为人巨额财产的来源;行为人不能或者拒绝说明巨额财产的来源。所谓“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是指已知的公开合法收入数额与支出数额和其实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两者差额达到“数额巨大”的程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这个程度在5万元以上。就本案而言,刘兵身为国有企业销售处的副处长,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主体。他实际据有的财产在除去受贿和其他合法与非法所得后,尚有62.5万元不能说明其来源。因此,刘兵的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律提示]


  《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子以追缴。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