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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成立后,移送案件一般多久 民事执行移送管辖的条件是什么

2021年7月19日  合肥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gzxszqls.com/

  宋,承德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雅润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管辖权异议成立后,移送案件一般多久

一,管辖权异议成立后,移送案件一般多久

移送案件一般情况下也就是一个月左右。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该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上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该案的实体审理。

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管辖权异议,学术界主要有三种定义:

第一,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

第二,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

第三,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这些定义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其主体、客体范围的界定上。笔者认为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采广义的概念,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而非单为某一方当事人创设某项权利;而对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则要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作出相应的限制,排除当事人对指定管辖和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异议,即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依当事人申请的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而这些管辖规则都发生在第一审程序中。因此,本文采取第三种定义,即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管辖权异议对于案件的处理有着不小的法律效力,在案件的处理上会有较多阻力,毕竟涉及有关的法律程序,因此自己需要注意实际的情况,尽量减少自己不必要的错误,但是在实际的问题处理的环节是较为复杂的,因此自己需要结合实际进行量化分析。

民事执行移送管辖的条件是什么

一、民事执行移送管辖的条件是什么

移送管辖必须具备的条件:

受诉法院已经依法受理了该案件。

受诉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或是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在先立案了。

受诉法院认为接受案件移送的法院有管辖权。

二、执行案件移送管辖能结案吗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十八条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销案”方式结案:

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

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在先的;

受托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委托的。

第二十四条 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准予撤回异议或申请,即异议人撤回异议或申请的;

驳回异议或申请,即异议不成立或者案外人虽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但不能阻止执行的;

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中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不予执行、追加变更当事人,即异议成立的;

部分撤销并变更执行行为、部分不予执行、部分追加变更当事人,即异议部分成立的;

不能撤销、变更执行行为,即异议成立或部分成立,但不能撤销、变更执行行为的;

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即管辖权异议成立的。

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执行异议案件可以口头裁定的,应当记入笔录。

当然大多数的民事案件如果要移送管辖的,一般都是在法院还没有开始审理的阶段,就进行移送了,民事执行则建立在法院的审理工作都已经结束了,现在是要开始执行法院的判决书了,对方如果依法执行法院的判决书,也就不再需要法院的介入了。